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中國民辦教育簡介

【本文寫於2006年4月】

什麼是民辦學校?
根據2002年12月28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網站: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1433.htm )第二條作出定義:「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此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回顧歷史,自1949年共和國立國後,教育被納入政府系統內統辦,成為官辦教育,社會或民間辦學不復存在。1978年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提出「兩條腿」辦教育的方針,有意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辦學,逐漸開放教育領域。早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發佈《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家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這個時期出現的民辦教育多是非學歷的文化補習性質的培訓機構。1987年,國務院教育部頒布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使中國的民辦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軌道。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及「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援、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民辦教育推進到中、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領域。1997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規範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所以在2002年底之前,內地慣稱社會力量辦學,到了《民辦教育促進法》頒佈後,才改稱「民辦教育」。

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與合理回報的矛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按內地常識,公益性是不應帶有營利性的,即不能看成是牟利式經營。但是政府為了鼓勵民間組織和個人出資辦學,在第五十一條又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樣便使到民辦學校分為兩類:一是為公益而辦學的,不謀取回報和分紅,另一類是出資者為了營利目的而舉辦的。需要查閱學校章程方能分清楚其性質。舉例來說,為進城打工的子女入學而興辦的學校大多屬於公益性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也規定辦學的出資者需在學校章程內註明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並分清「出資」與「捐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香港社會各界到內地捐資助學,並不是出資辦學的行為。

怎麼出現了「名校辦民校」的現象?
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頒佈,內地義務教育階段的名校利用了法律上的漏洞,在校內再辦一間「民辦學校」,實質上學校設施和師資都是原來的公辦學校,卻趁機向學生家長收取高昂的學費。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新聞節目曾於2005年5月14日採訪報道了江蘇省南通市的名校負責人。該報道題為《透視校中校》(網址: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50514/100655.shtml )。名校辦民校是內地教育高收費和亂收費的一種,受到多方面的批評。

境外教育機構能否在中國境內辦學?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2003年3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教育部網站: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5923.htm)。《條例》有數項規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爲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六條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
港澳台地區是屬於中國境外,需要遵守本《條例》。《條例》同樣於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中國政府實施「兩免一補」政策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影響
中國政府計劃由2006年起至2010年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納入到政府的經費。即表示農村民辦的小學和初中學校是沒法繼續辦下去的。在城市中專為進城打工的子女開辦的小學和初中,同樣是前途暗淡。民辦學校可為的空間是高中、大專、和職業訓練領域。

我對民辦教育的認識不深,匆匆成文,粗疏之處,還請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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