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NGO在中國之一——現況簡介

【本文寫於2005年10月】

NGO一詞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縮寫,中文直譯為非政府組織,較為合符中國傳統的稱謂是民間組織。世界上普遍公認的NGO具有以下5個特徵:即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願性、組織性。一個組織如具有以上5個特徵的便稱為NGO。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也逐漸發展起形形式式的NGO,內地學界再將NGO的定義再收窄,加多2項特徵:公益或互益性、排他性(不包含政黨、宗教、宗族組織)。有關上述7項特徵的詳細解說,請參閱王名、劉培峰等著《民間組織通論》,時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目前內地學界對中國NGO的定義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動,獨立於政黨體系外的正式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與志願公益性,不是宗教、政黨、宗族組織。這也稱為狹義的民間組織,廣義的民間組織則是泛指符合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的2項特徵。
NGO一詞,是由聯合國首先使用的,用以區分由國家政府作為成員的國際組織,不同的國家區域,也習慣沿用不同的名稱,美加稱為NPO(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歐洲稱為慈善組織(Charity Organization)、志願組織(Volunteer Organization),最近十年來西方學者稱為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或者稱為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稱民間組織為第三部門,是學者預見民間組織將是一個社會的第三個支柱,即政府為第一部門、企業為第二部門、民間組織是第三部門,一個健康的社會形態是三足鼎立的。
目前中國的法規,NGO需在民政部登記註冊。民政部成立了一個民間組織管理局,專責處理NGO的登記和監察事項。民政部將NGO分為三類: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制定了三項法規,分別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以上三類NGO進行管理監察。事實上內地一個NGO要取得合法登記卻並不容易,原因是中國政府實施雙重監管制,一個NGO首先要獲得一個單位同意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監察,然後方可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所以內地大量「草根」NGO沒法找得業務主管單位,無法到民政部登記,轉為到工商部門註冊。
在香港註冊的NGO,到內地進行扶貧助學工作,被分類為境外NGO(澳門、台灣NGO亦然),在內地是與國際NGO相同的,都需要等待國家制定一項「國際NGO在中國登記管理條例」。雖然如此,目前國際NGO仍可透過內地一間中介組織「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簡稱民促會)的協助,在工商部門取得註冊登記,在內地合法地開展活動,活動性質是規限為執行其組織的資助項目。雲南省亦有省級的民促會組織。
以下網址有中國NGO法規的詳細介紹:
1. 中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網頁 http://www.chinanpo.gov.cn
2.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網頁 http://www.cango.org
3. 中國NPO合作諮詢中心,網頁 http://www.npo.com.cn
4. 中國公益時報,網頁 http://www.gongyishi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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