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NGO在中國之二——分類

【本文寫於2005年11月】

1998年生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一詞定義如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也是在1998年生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一詞定義如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一般而言,屬於有經營性質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如學校、醫院等是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慈善和公益組織都是屬於社團或基金會。社團與基金會的分別,是以人的集合為基礎(社團)或以特定目的的財產集合為基礎(基金會)。參閱賈西津著《第三次改革》(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68頁,會更容易明白內地法規上對民間組織的分類:
經濟性團體 (行業協會、商會、 現行
職業團體、工會等) 法規
互益性組織—會員制組織 社會性團體 (學會、同學會、 稱為
中國 聯誼會、興趣團體等) 社會
非營利 互動合作組織等 團體
組織 會員制公益性組織
公益性組織 基金會
實體性社會服務機構—— 現行法規稱民
非會員制 (非營利學校、非營利 辦非企
組織 醫院、研究所、文化 業單位
場館、福利機構等)

以上表列的NGO,是在民政部正式登記成立的,據《第三次改革》第第62-63頁:(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法定非營利組織的數量目前大約29萬個,包括社會團體15.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3.5萬家,基金會936個。此書完稿於2005年2月,故推論所列資料應是最新的。另外,在法定非營利組織中,還有33個免於在民政部注冊登記而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社團(有關詳細名單,請參閱《第三次改革》)。如上期所述,內地還有大量草根式的民間組織,由於沒法找到業務主管單位,不能在民政部登記註冊而改為到工商部門註冊的或甚至沒有註冊的,學者估計,這些非正式的NGO數量達200萬至270萬個。
據筆者參加的一個研討會了解所得,國務院法律起草人士稱,國務院將不會另行立一個 “國際NGO在中國登記管理條例”來規範管理境外NGO在華活動,境外NGO在華的登記管理工作,仍歸納到《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正在論證及起草階段的《社團管理條例》中。
2004年 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人在國務院新聞辦記者招待會上表示,中國政府當前倡導和重點扶持三大類民間組織:行業協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社區與慈善公益類民間組織。目前政府正研究降低這三類民間組織的登記註冊要求,為此,已在青島市試驗的社區組織備案制、和鞍山市降低行業協會登記註冊的條件。[資料來源:中國青基會通訊2004年第5期:清華大學NGO研究所鄧國勝撰文《如何對民間組織進行重點扶持》,中國青基會網址:www.cydf.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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