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9日 星期六

思維漫步--什麼人適宜當苗圃董事?

【本文寫於2007年9月,為競選董事而寫的分享文章】

苗圃的發展壯大,離不開社會各界人士和機構的信任和支持。沒有大額捐資者的捐款,苗圃不可能做到目前的成績。沒有名譽理事捐助,苗圃的行政經費便難以維繼。沒有會員義工去跟進資助工作,苗圃的行政開支將大大增加。沒有會員義工去策劃籌備籌款活動,便不可能每年舉辦行路上廣州、挑戰12小時、助學長征和茶馬古道。即使把活動辦起來,沒有市民的踴躍參與,所有這些籌款活動都只能萎縮停滯。歸納起來,苗圃能夠發展是源自信心,是各界基於認同苗圃的助學宗旨、財務透明、誠信可靠等各種因素,才願意捐款支持苗圃,使到苗圃持續健康發展。

作為管理苗圃日常會務的最高決策機構的董事局。董事的言行舉足輕重。一名董事在公眾場合發表的言談舉止、與及處事態度,均會讓市民大眾對苗圃留下印象,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壞。所以擔任苗圃董事的首要質素是個人品德好,誠實可靠,有誠信的。

近日和內地一位朋友會面,談起苗圃近況,自然地談到董事選舉事情上來。這位朋友在內地著名的一家慈善基金會工作多年,屬於內地公益慈善界的中堅份子。他是肯定苗圃在內地的工作的,也了解到苗圃的情況。他認為苗圃選舉董事時,需要考慮候選人對中國國情的認識。只有這樣,當董事時所作出的決定,才會適當。這位朋友提出第二個條件,擔任苗圃董事,需要對中國國情有認識,方能製定出苗圃應該努力發展的方向。

由此引伸,則擔任苗圃董事的第三個條件,是董事本身的遠見和洞察能力。在國家教育政策快速轉變的時代,苗圃不能沿襲十多年一直做的服務,一成不變。需知中國已邁進教育政策快速變化的時代。無論中港兩地,過去在助學事業上即使曾經有傑出貢獻者,到了今天都被帶進變革的洪流當中。不思進取者,很快會被變革洪流淹沒。苗圃現在需要有遠見和有洞察能力的董事,引領核心會員去探索苗圃發展之路。使能適當作出資助調整,配合國家發展政策,提供拾遺補缺的助學服務,繼而扮演積極的回應教育問題的民間組織角色。

信報專欄作家曹仁超先生在他的《投資者日記》曾寫道:「一個人要成功,必須正面思考問題,壓抑負面性格。不如意事十常八九,要永遠記著『負面因素好易產生挫敗感』。」人人均有機會犯錯,要以正面心態面對。這裡曹仁超雖然是寫投資者心態,這正面心態在待人處事上也同樣適合。做苗圃董事,面對的困難挫折可能比投資理財、或營商打工等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我認為擔任苗圃董事的第四個條件是正面積極的心態。

以往苗圃董事選舉,基本上是無選擇可言。今屆卻有人滿之患。在苗圃終於有得揀的時候,便選擇熟悉會務的候選人了。接著,董事需要具備各種綜合能力:即與他人合作的能力,個人的親和力,辦事的領導力等,還需要堅毅不屈意志,迎難而上的勇氣。在此不贅了。

在此呼籲會員要打破傳統思維習慣,有節制地投「贊成」票給五至七位候選人,投「反對」票給餘下的候選人。董事局人數在七人至九人之間最為合適。投「反對」票並非拒絕候選人參與苗圃,只是目前有更佳選擇而矣。

以目前選舉董事制度不變的格局來看,未來苗圃將有可能出現大量新董事,其特點是對苗圃發展歷史不認識,成為董事後有什麼行為準則規範?我於是嘗試起草一份《苗圃行動董事行為守則》,雖然粗疏之處難免,但也相信對會務發展有些微幫助。各位會員對此有任何意見,歡迎提出指正。我期望董事局能討論及通過這份《董事行為守則》。

需要留意,遵守這份《董事行為守則》僅是成為苗圃董事的最起碼要求。歸根究底,董事個人的誠信、品格、對國情認識、遠見和洞察力、正面積極心態、對苗圃的認識、及個人綜合能力等是首要的。

苗圃行動董事行為守則 (建議稿)

前言
本會是一個非政治、非宗教、非牟利的慈善組織。會員和義工是基於認同本會助學理念和實幹作風,而支持會務發展。社會各界基於認同本會助學宗旨、財務透明、誠信可靠等各種因素,才願意捐款支持本會,使到本會持續健康發展。董事作為本會決策人,個人言行足以影響會務和聲譽。每名董事均有責任維護本會正面形象。同時也應清晰作為董事的法律責任。各董事如有疑問,應徵詢律師或本會義務法律顧問的意見。

以下是苗圃董事的行為守則,各位董事必須同意遵守,切實履行。

1) 董事須準時出席董事局會議。如因事未能參加,或需遲到早退等,需預先通知董事局主席。董事須出席一半以上的董事局會議。
2) 董事代表本會出席外界組織的公關儀式、會議、論壇之前,需在事前通知董事局。在代表本會對外發言之前,須獲得董事局的授權議決。
3) 未經董事局同意、或議決通過前,董事不可代表本會與外界組織或個人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
4) 在時間緊迫情況,有需要在董事局會議前作出決定的情況下,董事、執委、或職員會要求董事在指定日期時間前作出決定。董事有責任在指定日期時間前回覆/投票決定此等會務事項。
5) 各董事有責任作出利益披露,並且在董事局討論與其有利益關係的議題時主動提出。應董事局主席要求,涉及利益的董事需避席,不得參與討論和表決。利益披露的範圍包括與相關組織(包含商業或慈善公益)的業務往來,個人或直系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在相關組織是否擁有股份、擔任的職務或職銜、獲取的金錢利益等。
6) 董事需自覺維護本會的公眾形象和聲譽。
7) 本會是一個非政治、非宗教、非牟利的慈善組織,任何會員或義工均不得利用擔任本會義務職務的便利,未謀求個人或直系親屬的金錢利益,不得在履行會務期間作推銷經營、傳教或為政黨宣傳。董事須帶頭作出表率。
8) 本會需獨立募捐行政經費。董事有責任邀請外界人士捐助本會行政經費。每年捐助十萬元行政經費者,可成為本會名譽理事。【後記:於2009年提高每年捐助額至十二萬元】
9) 董事須清晰本身所負的法律責任。各董事如有疑問,應徵詢本會義務法律顧問的意見。
10) 各董事按個人能力及興趣,專責本會特定工作範疇的方向性和策略性課題(大致上分為宣傳籌款、機構捐資、國內服務、人力資源、財務行政),與執委會主席及執行幹事攜手合作,推進會務。遇董事需本會職員協助辦理會務時,需知會執行幹事及相關部長,或透過執行幹事協調分配工作給職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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