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長征週記十二:確保活動公信力的措施
諸葛亮《出師表》說:「臣自受命以來,夙夜憂慮,恐付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現在筆者僅憑一股承擔精神,未有考慮到是否力所能及,擔任助學長征籌委會主席一職,以義工身份,做相當於全職的工作,經歷風風雨雨,也有夙夜憂慮的感受。
我們在倡議舉辦助學長征之時,01-02年度董事局主席蔡兆明已提出,需要為這個籌款活動進行獨立核數,需要完備的會計報告和核數報告。中國青基會副秘書長楊曉禹在桂林與九省區青基會代表談主辦這個活動時,也言明要把本活動辦成一項最廉潔、最透明的公益活動。可見苗圃和中國青基會對本活動的公信力,放在最首要的位置上。
承上期週記文末所述,我們設計了什麼措施,去建立助學長征的公信力呢?這些措施又是否足夠呢?活動的公信力,是在於讓公眾信服這個活動所籌得的善款,能用得其所,不會被挪用了作其他用途。活動所籌募的行政經費,是用得合理,能做到推廣助學訊息,而不是被浪費揮霍了。最重要的一點,是籌募而來的款項不會被貪污。是以,我們過去一段時期所討論研究的課題,是設計程序和措施,去處理活動所募集款項,基本上可分兩方面來看:一是籌募和保管籌集資金的過程,一是使用的過程。
總括來說,籌募和保管款項的措施有以下幾項:
1. 苗圃行動及中國青基會將分別在香港及北京開立獨立銀行戶口,作為活動專戶,以收集本活動募捐善款和經費贊助。內地各省(區)募捐所得善款,均需存入中國青基會的活動專戶,以便審計;
2. 中國青基會活動專戶將加上苗圃授權代表簽名及苗圃印鑑;雙方每月互相通報活動專戶收支帳目,讓對方監察;
3. 本活動籌集的資金,在未使用前只可存於銀行,不可用作投資、投機、或作爲抵押品以取得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
4. 苗圃行動及中國青基會訂定活動專用的《財務守則》,責成各方遵守。涉及的各方,除了苗圃和中國青基會外,還有協助籌募活動經費和製作宣傳籌款活動的公關公司,和步行活動途經的十省/區青基會等;
5. 規定活動籌募所得善款,需與活動行政經費嚴格分開,不可從善款中扣除部份作為活動經費。如徵得捐款人同意其捐款中有部份或全部用以贊助本活動時,需以書面註明,或按彼此簽訂贊助協議為憑;
6. 邀請國際會計師行在活動籌款及資助工作完成時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報告。
監管活動行政經費的使用情況:
1. 苗圃、中國青基會、省級青基會需製定活動預算,作為支出的根據;
2. 每項大型宣傳籌款活動,也在策劃時需製定活動預算,經苗圃和中國青基會的活動籌委會確認,作為支出的根據;
3. 支出需實報實銷,以發票或有效收據作為憑證;
4. 整個活動以自負盈虧的原則運作,在未有贊助經費時,或未收到贊助資金時,各項開支均需壓縮至最低。
監管助學善款的使用情況:
1. 貫徹苗圃的資助原則:實地考察、直接資助。所有資助項目未確認前,需經苗圃派出工作組到受助地區進行實地考察,工作組的成員基本上由義工組成,再經苗圃的審批資助項目程序,通過資助項目後,按資助協議進行;
2. 資助協議的簽約方為苗圃、中國青基會、省級青基會及受助縣人民政府;
3. 本著助人自助原則,每所學校重建的資助款額為20萬元(人民幣),受助地區需籌募建校餘款;
4. 資助款額流程:
由北京專戶匯至省級青基會帳戶,再匯到受助縣;或
由香港專戶匯至中國青基會,再匯到省級青基會、受助縣;
簽約後(或按工程進展至一定程度時)先付一半資助款額,餘款於建成及驗收後繳付。
5. 製定《資助流程》使各方共同遵守,規定善款需於流程所定日數內撥劃,避免滯撥或刻扣善款的情況,《資助流程》內印有苗圃和中國青基會的聯絡地址、電郵等資料,方便舉報違反資助流程的事件。
為達致活動公開、透明、方便公眾監察的原則,我們計劃把重要的文獻放到活動專用的網頁上。我們起草了《財務守則》草稿後,徵詢了執業會計師的專業人士意見,補充修訂後,將傳送給苗圃執委會和董事局,和中國青基會研議,雙方都通過接受後,再發送給相關的公關公司和沿途十省區青基會,要求各方按這守則處理本活動募集的款項。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未來要面對的問題和困難既不小時也不少。把助學長征活動辦成全國人民可信賴的公益活動,這活動要成為中國公益事業上的一個典範,是筆者努力的方向和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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